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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章程
发布时间:2015-08-24 14:15:28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规范博物馆行为,发挥博物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

  第三条 馆址: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港博路6号

  第四条 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开办资金:人民币6.8亿元

  第六条 举办单位:北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宗旨:秉持传承文明、启迪民智、弘扬先进文化理念,致力于传播港口文化,保护、研究、展示港口遗产,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九条 业务范围:

  (一)收藏、保护、研究港口相关文物、标本、文献;

  (二)举办展览,开展交流;

  (三)开展港口历史研究,挖掘、梳理、展示地域文化内涵;

  (四)依托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社会教育;

  (五)符合宗旨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委派特别理事;

  (四)委任理事长、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推荐馆长人选;

  (五)审核本馆章程及理事会议事规则;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工作,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代表举办单位特别理事1名、相关部门理事3名、本馆理事2名、文物领域和港航交通领域专家理事2名、港航机构理事3名、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理事4名组成。可根据有关法律和博物馆发展的需要,增加理事名额。

  第十三条 特别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相关部门和本馆理事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推选产生,其他理事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换届时,理事人选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和修改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二)拟定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根据举办单位提名,聘用馆长及副馆长;

  (五)沟通各界关系,争取各类资源的支持,促进博物馆发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委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在理事中聘请。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相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五)聘请理事会秘书长;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受委托代行理事长相关职权;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秘书长负责理事会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特别理事享有理事会监督权,可行使一票否决,以确保党和政府对博物馆的有效领导。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理事会议事规则》召开理事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若有特殊情况、重大事项,由馆长建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的附议,理事长可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二十条 管理层由馆长和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实施定岗分工、绩效考评、薪资分配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层的产生方式: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聘用或解聘,有关部门任命和备案;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推荐,馆长提名,理事会聘用或解聘,有关部门任命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馆中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参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学术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设立“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和本馆管理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在管理层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协助审议本馆业务工作的中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本馆科研课题的立项、科研成果的出版等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参与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初审和推荐。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组成。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外聘委员。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相对独立性。理事会及管理层应重视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专业意见。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馆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馆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本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馆定期向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举办单位、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有关资产盘点。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

  (二)本馆发展规划;

  (三)理事会组成情况、理事会决议;

  (四)本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五)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六)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职工大会、公示栏及“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网站(www.portmuseum.cn)。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它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主管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馆终止后的藏品和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1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