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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
发布时间:2014-11-15 14:13:47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博物馆之友”。

  第二条 本馆“博物馆之友”,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热爱港口文化和地方历史文化,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馆“博物馆之友”的宗旨:加强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与公众的交流与互动,进一步实现博物馆服务于公众教育的职能,提高区域文化发展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区域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馆“博物馆之友”组织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仑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馆“博物馆之友”组织联系地址为:北仑区春晓港博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港口文化和海洋文化,促进海上丝绸之路文化支点建设。

  (二)宣传北仑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

  (三)协助博物馆组织临时展览、征集文物、开展文博研讨等业务活动。

  (四)完善和提高博物馆的服务功能,推动博物馆整体服务水平。

  (五)积极宣传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扩大其社会和文化影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本馆“博物馆之友”会员卡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地方历史文化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团体审议通过。

  (三)由团体发放会员卡。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享有团体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对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监督权。

  (三)会员可自由退会。

  (四)可以免费参观本馆举办的各种展览。

  (五)免费参加学术讲座及一般学术交流活动。

  (六)可优惠利用本馆展厅举办各种展览、文化活动。

  (七)享受本馆不定时寄出的最新展览信息、请柬以及宣传材料等。

  (八)购买本馆所售的出版物及纪念品享受优惠。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对本馆展览、宣教等工作提供反馈意见或建议。

  (六)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预先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博物馆之友”将进行表彰。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拥有对本馆“博物馆之友”的最终解释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宁波中国港口博物馆

  2014年11月15日

 

  博物馆之友申请表.doc